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仙桃市茶亭序彭场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分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CWAP393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振兴路民兴广场6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335号
经查,2026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2026〕16-40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编号为〔2026〕16-40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完善三防设施、食品添加剂氧化亚氮(奶油发泡剂)的使用记录,并对当事人三防设施配备不齐全、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行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整改落实“回头看”检查,当事人店内三防设施已配备齐全且正常使用中,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仍摆放有食品添加剂氧化亚氮。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食品添加剂氧化亚氮的使用记录,当事人明确表示还未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没有按要求落实整改。经核实,当事人日常精力多用于照看孩童,长期疏于店内管理,法律意识不强,导致我局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后,在我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回头看”时,当事人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贮存设施或者未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对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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