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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鸿福信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太和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MA7N98PB0U所属地区:海南省
企业地址: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经济开发区龙春商业区B-83区B82号一层右侧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琼海烟处﹝2025﹞第188号
2025年11月25日16时21分,经查,当事人琼海鸿福信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16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和2025年9月28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先后被海南省琼海市烟草专卖局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分别为:琼海烟处〔2025〕第73号、琼海烟处〔2025〕第138号)。当事人琼海鸿福信贸易有限公司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69002202925)。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分别为:琼海烟处〔2025〕第73号、琼海烟处〔2025〕第138号)及送达回证、当事人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为证。
责令当事人琼海鸿福信贸易有限公司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1个月。
0.00元
琼海市烟草专卖局
2025-12-15
2
琼海烟处﹝2025﹞第138号
据举报,2025年07月28日15时59分,我局执法人员冯健、王春江、许锐等6人联合琼海市公安局执法人员示证依法对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瑞海水城南岸B1栋一楼104房郑太和的仓储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郑太和的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在该仓储场所内当场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娇子(格调细支)6条、黄金叶(爱尚)30条、黄金叶(炫尚)9条、云烟(细支云龙)2条、七匹狼(锋芒)2条、兰州(硬蓝)11条、白沙(硬蓝尚品)2条、大前门(软)11条、黄山(记忆)4条、中南海(典8)3条、天子(金)3条、大前门(短支)2条、双喜(软经典)5条、白沙(硬红运当头)10条、中南海(5mg细支)2条、双喜(硬经典1906)5条、钻石(荷花)6条、好猫(金猴王)3条、贵烟(硬黄精品)11条、黄金叶(小目标)4条、红塔山(硬新势力)12条、牡丹(软)19条、双喜(软蓝红玫王)23条、真龙(起源)1条、白沙(软珍品)1条、利群(楼外楼)1条、黄鹤楼(天下名楼)8条、南京(炫赫门)4条、泰山(颜悦)8条、双喜(花悦)8条、金圣(滕王阁·紫光)7条、好猫(细支长乐)10条、黄山(小红方印)12条、长白山(777)19条、七匹狼(纯境)15条,合计35个品种279条卷烟。当事人郑太和当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任何有效证明。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在当事人郑太和的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和当事人郑太和共同对上述卷烟进行抽样送检。 上述卷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均为真品卷烟(检验报告编号:R-QYJ-JW20252124)。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2025年海南省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5〕2号)的规定,经核算,上述卷烟的总价值为42140元。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郑太和为琼海鸿福信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上述卷烟为琼海鸿福信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琼海鸿福信贸易有限公司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69002202925),但其无法提供出上述卷烟的任何有效证明。上述真品卷烟均为国产在销卷烟,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进货、销售总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以上事实有279条违法卷烟、《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为证。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2140.00元1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214.00元。
4214.00元
琼海市烟草专卖局
2025-09-28
3
琼海烟处﹝2025﹞第73号
据举报,2024年11月10日20时12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冯琦、曾奋、吴天智、许丁颖、周始思等一行5人,示证依法对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359号(琼海嘉积张弈宸超市商行)涂兴术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店内员工郑远华的配合下,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当场查获涉嫌违法卷烟:双喜(花悦)153条、真龙(起源)78条、玉溪(软)66条等合计33个品种654条。当事人涂兴术未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在店内员工郑远华的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和店内员工郑远华共同对上述卷烟进行抽样送检。 上述卷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真品卷烟(检验报告编号:R-QYJ-JW20242180)。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的规定和《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海南省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4]1号)的规定,经核算,上述卷烟的总价值为137310元。 经初步调查,因当事人涂兴术涉嫌非法经营罪,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将案件移交琼海市公安局。琼海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涂兴术未涉嫌犯罪,于2025年3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琼海公(经)不立字〔2025〕0042号)的决定。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重新立案调查。 经调查,琼海嘉积张弈宸超市商行的负责人涂兴术系郑远华的朋友,该批涉案卷烟系郑远华通过微信从省外卖家购买所得,经涂兴术同意后,郑远华借用涂兴术经营场所将卷烟分拣包装,并欲将该批卷烟运往琼海鸿福信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销售。郑远华为琼海鸿福信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琼海鸿福信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郑远华的父亲郑太和。郑远华主要帮助其父亲负责该公司卷烟购进、销售等相关业务,故该批涉案卷烟系琼海鸿福信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琼海鸿福信贸易有限公司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69002202925)。琼海鸿福信贸易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进货证明。上述真品卷烟为国产在销卷烟,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进货总额、销售总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37310.00元1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3731.00元。
13731.00元
琼海市烟草专卖局
2025-06-16
4
海烟处﹝2023﹞第547号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对当事人琼海鸿福信贸易有限公司违法运输的国产真品卷烟,依法依规进行变卖,变卖款上缴国库。〔(以上品牌卷烟共抽取50条作真伪检测)
0.00元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2023-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