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随县尚市镇庞家小厨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庞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BQMCWA9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尚市镇尚市店居委会厉万大道27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2号
经查,2025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调料区发现摆放使用的以下三种食品原料:1、两根“汇福来”蒸煮淀粉肉肠;净含量:65克;生产日期、生产者代码:20250219 13:47-562RY;保质期:6个月;生产者:漯河双汇有限公司(代码RY);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1119100154;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当天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93天。2、一盒已开盖使用的“果玉”嫩肉生粉(固态调味料);净含量:160克;生产日期:20230507;保存期:24个月;许可证编号:SC10342011605085;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当天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197天。3、一袋已开封使用重庆三五火锅底料;净含量:150克;保质期:18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0010709825;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福园路1号;生产日期:见喷码;火锅底料生产日期喷码已撕掉,包装袋内火锅底料肉眼可见感官性状异常。 现查明:当事人口述称经营场所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汇福来”蒸煮淀粉肉肠(已超过保质期93天)和“果玉”嫩肉生粉(固态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197天)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重庆三五火锅底料”制作食品时均是添加于其它菜品中使用的,均不单独计费。又因上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均是其妻子生前所购买,具体从什么地方购进的、购进的时间、数量、单价以及是否有无购进票据当事人都不清楚,不能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进货票据及使用台账,故无法查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两根“汇福来”蒸煮淀粉肉肠、一盒已开盖使用的“果玉”嫩肉生粉(固态调味料)及感官性状异常的一袋已开封使用重庆三五火锅底料;2、罚款8000元。
8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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