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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平安区惠利佳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银如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121MA756LPA57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高铁新区C1小区6号楼4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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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平安市监罚字〔2024〕48号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反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违法行为活动,应依法给予当事人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但在本案中,鉴于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销售不合格香蕉的故意行为,在未抽检前的销售过程中并不知道这一个批次的产品是不合格产品,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在进货时查验并索取了食品供货商家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证明文件,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能如实提供不合格食品的进销货票据,能如实说明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其销售出去的不合格香蕉未对消费者产生危害,销售的不合格香蕉数量少,也未曾接到任何投诉举报,其行为对社会未造成危害,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依法做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的活动,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做出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50000.00元
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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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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