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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尚潮唱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海微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182MAC16XAP0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沾河14委阳光花园小区7-12号商服楼B座5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市市监罚﹝2024﹞78号
五大连池市尚潮唱吧有限公司货架上摆放雪碧,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元
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8
2
五大连池市监处罚〔2024〕10014号
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周晓南、杨莹对五大连池市尚潮唱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雪碧,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五市监责改[2024]226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2024年9月20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现已查明事实。   经查,五大连池市货架上雪碧,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经对当事人询问可知,涉案商品未销售,违法所得为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属所提供的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经营行为。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经营的涉案物品尚未售出,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本局采取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属于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元
-
2024-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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