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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鼎市顶福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体延注册资本:1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982MA347DXY84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山前街道福临路七巷三号四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鼎市监处罚〔2026〕2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3日生产66罐的顶福海蜇头(减盐盐渍海蜇)(标称生产者:福建省福鼎市顶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6月13日,规格:400g/罐),出厂自检3罐,留样3罐(2025年9月4日自行送福建省福食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其将60罐(5件,12罐/件)销售给无锡东丰元食品有限公司,售价9.17元/罐,当事人实际取整收取550元。2025年8月5日,经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该批次顶福海蜇头(减盐盐渍海蜇)经检验不合格。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J2025MC3512),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顶福海蜇头(减盐盐渍海蜇)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0.075”,实测值“0.14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且现场并未生产。当事人现场提供该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供货凭证等材料。 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有异议,并提出复检。其称被抽检的产品是执行标准为Q/FDDF 0001S的即食海蜇,因其之前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案在2025年6月初时处于案件处理中,无法办理品种明细为“盐渍海蜇”的生产许可,其称为尽快在取证后取得市场,印制一批执行标准为Q/FDDF 0002S-2024的“减盐盐渍海蜇”标签,该批标签被工人拿错,贴到上述被抽检批次的产品上。当事人称其以被抽检产品贴错标签为由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理由不予采纳,同意其复检申请。经复检,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的实测结果为0.0808g/kg,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2025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复检报告(报告编号:FF25-11778)。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有异议,其表示因生产管理过程中不够规范,标签拿错,导致山梨酸钾超标,我局认为该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以采信。 本案调查过程中,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收到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锡梁市监案移字﹝2025﹞13第11208-1号),该函显示无锡东丰元食品有限公司从福建省福鼎市顶福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00箱(12罐/箱,共1200罐)上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顶福海蜇头。当事人提供相关生产台账、供货凭证,其称该100箱顶福海蜇头是2025年6月17日生产的即食海蜇,与被抽检不合格顶福海蜇头(减盐盐渍海蜇)是不同批次产品。为查明涉案批次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2026年2月11日,我局向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2026年3月3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函内显示福建省福鼎市顶福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6月13日销售给无锡东丰元食品有限公司60罐(5箱,12罐/箱)顶福海蜇头(生产日期:2025年6月13日,规格:400g/罐),另于2025年6月17日销售给无锡东丰元食品有限公司100箱(12罐/箱,共1200罐)顶福海蜇头(生产日期:2025年6月17日,规格:400g/罐)。从该函显示无锡东丰元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100箱顶福海蜇头进货单系2025年6月17日生产批次。福建省福鼎市顶福食品有限公司发函向无锡东丰元食品有限公司发出召回通知。无锡东丰元食品有限公司回函表示由于该批次不合格海蜇头已销售给南京食运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其他散户并流入市场,所以无法召回。经计算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05.22元;违法所得550元。
1.没收违法所得550元;2.处罚款51000元。
51000.00元
福建省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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