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旺家乐文具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永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HUF083W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威宁县石门乡观音山社区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3]339号
当事人于2019年07月18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在威宁县石门乡观音山社区街上开办“威宁县旺家乐文具店”从事文具、图书、玩具零售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从威宁县购进涉案产品7台,该产品外包装如下:台扇;型号:FC01-180;额定电压:220V-;额定频率:50Hz;额定功率:20W;规格180mm;噪声:<59dB(A);台州市椒江丰驰电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经营的台扇普遍使用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上述涉案台扇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电风扇(0702)”产品种类,必须经过强制性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查询到由“台州市椒江丰驰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台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获证信息处于撤销状态,当事人未查验涉案台扇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台扇的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台扇的购进票据及销售票据。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称涉案台扇进价:38.7元/台;销售价:48元/台。至案发时共发现台扇6台,当事人陈述其中的1台由自己使用。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进货票据,且未建立销售记录,涉案产品的进货数量及销售数量无具体数值,故涉案产品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算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关于货值金额认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台扇的货值金额:当事人标价48元/台×6台=2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及无涉案产品进货票据的事实;
2.对李双民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当事人未建立产品进货记录的事实;
3.现场检查图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涉案产品上架销售的事实;
4.涉案产品图片4张,证明涉案产品明码标价及产品详细信息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有效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李双民办理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台扇事宜的事实;
8.李双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双民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9.《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36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属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管理的产品;
10.执法人员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