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小强快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CAGDU1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二路口商务局楼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号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17年8月8日和2024年3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蕲春县漕河镇二路口商务局楼下提供餐饮服务。本局执法人员在2025年9月25日接到消费者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后于2025年9月28日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下:当事人商品展示柜内有牛小串14份,每份为30小串,商品旁有明显标注“牛小串”;展示柜旁存放食品原料的冰柜内有预包装食品汼肉风味小串1袋,未拆封,产品外包装标注为“产品名称:汼肉风味小串,净含量:计量称重,配料:鸭肉、味精、食用盐、辣椒红,保质期:-18℃以下冷冻保存12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8月21日,生产许可证号:SC11136068100984,执行标准:SB/T10379,生产商:江西恒隆欣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自述,其于2025年9月6日从武汉白沙洲冷链物流港内3区的湖北省佰事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预包装袋装汼肉风味小串6袋(1800小串),进价21元/袋,每袋为10份,每份为30小串,当事人将其拆开以份为单位进行售卖,线上外卖平台为提升销量售价15元/份,线下店内售价20元/份。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9月7日起在美团外卖平台售卖案涉牛小串,平台上显示商品信息如下:商品名称为“碳烤牛小串”,详情中载明主料为牛肉、口味为香辣、制作方法为烤。经查询美团外卖平台数据,发现当事人已在平台售卖700小串,线下售卖及日常损耗共380串,本局执法人员扣押480串,抽样240串。
经当事人同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组人员于2025年9月28日在该店对展示柜内的8份牛小串进行抽样。2025年10月17日,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FZZ20251032419的《检测报告》,经检测,该牛小串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未检出猪源性成分。2025年1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FZZ20251032419的《检测报告》和蕲市监检鉴结[2025]105号《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检测结果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抽样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案涉产品原料不含牛肉,当事人宣传主料为牛肉,将其当做牛肉小串售卖。
2025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线下店内已将涉案产品名称更改为鸭肉小串,线上外卖平台已将案涉产品下架,上架销售的肉串类商品宣传信息与实物保持一致。因案涉产品不易保存,扣押到期后当事人主动申请销毁。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对案涉产品进行现场销毁。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成分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