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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冯氏卤味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方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81MA4DW1DY4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赤壁市车埠镇菜场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0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下半年从二手回收市场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一台大河衡牌 ACS-30 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DHB、产品编码:A2308 27530、制造日期:202308、生产商: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该台电子计价秤在购买时已安装有作弊程序,当事人对该台电子计价秤安装有作弊情况知情,且通过操作面板输入密码6011开启作弊程序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026年3月10日,经赤壁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对当事人所使用的大河衡牌 ACS-30 电子计价秤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电子计价秤5.00kg砝码载荷检定示值为6.510kg,9.00kg砝码载荷检定示值为11.720kg,称量误差分别为1510g和2720g,称重相对误差分别为30.2%和30.22%,均超出了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规定的相对误差,检定结论为Ⅲ级不合格。 因当事人属个体工商户,且所售卤味制品品种众多,价格不一,并未建立财物台账,故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卤味制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另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 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 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 30%以下(不含 上限值的 30%) 确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大河衡牌 ACS-30 电子计价秤一台; 2、罚款五百元(¥500)。
5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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