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欧亚居然超市有限公司北湖二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0MAC0X67E4A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远达大街以东,北区丙六路以北中海寰宇天下56地块一期MG1号楼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不罚〔2025〕16号
经调查长春欧亚居然超市有限公司北湖二店于2024年12月31日总部下拨了辣椒10.5公斤,并能说明该批次辣椒的销售情况。该批次不合格食品上游供应商为寿光市德刚蔬菜有限公司。长春欧亚居然超市有限公司北湖二店接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布《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面汇报整改报告,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该商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该商家负责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证据均履行。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