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盈泽烟酒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文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13MACHJ4YF80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东路395号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穗番市监(大龙)罚字〔2024〕3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初,从私人处购入卷烟,其中包括涉案中华(软)1条、南京(炫赫门)3条,合计2个品种共4条卷烟。至2024年3月8日被广州市番禺区烟草专卖局查获止,上述卷烟尚未销售出去,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上述卷烟进行检验并出具鉴别检验报告,上述2个品种,共4条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依据广州市番禺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物品核价表,上述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总价值是1240元。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初至2024年3月8日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并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期间各式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为1240元,未有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违法经营额共计为12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罚款。对于当事人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对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并处罚款2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2
2
粤穗番市监(执七)罚字〔2024〕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入5瓶“习酒”,至案发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900元。当事人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未对经营的“习酒”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经营者资质,无法提供涉案白酒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并无法说明提供者。经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上述产品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本案违法经营额为2900元,无违法所得。
1、警告,2、没收“习酒”5瓶,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