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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铁胡塞尼牛羊肉铺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铁胡塞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321MA75NJWJ04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同仁县隆务镇德合隆南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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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同仁市监处罚〔2025〕8号
同仁铁胡塞尼牛羊肉铺销售牛羊肉未建立索证索票台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同仁铁胡塞尼牛羊肉铺销售牛羊肉未建立索证索票台账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铁胡塞尼拒不整改销售牛羊肉未建立索证索票台账的违法行为,建议本局给予罚没款人民币伍千元(5000)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同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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