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渝府大院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亮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2MAK1HKDH3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大道与环城路交汇处(油江商业综合体)第2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29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5年11月5日,系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等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2026年1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操作间配料台上摆放有已开封的“糖精钠”1袋,外包装标注有“注册‘工农’的图形商标;食品添加剂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886.18-2015);较蔗糖约甜500倍;净重500克;单位名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5/7;保质期:5年”等内容。当事人当场自行对该添加剂进行了销毁处理。
据当事人述称,当事人为降低生产成本、改善馒头口感,于2025年12月9日从荆州市佳佳食品原料处购进“糖精钠”2袋(单价35元/袋,总金额70元)。自2025年12月10日起,当事人在生产馒头过程中违规将原使用的“白砂糖”替换为食品添加剂“糖精钠”。截至2025年12月29日,当事人共计生产并销售添加“糖精钠”的馒头14000个(包括白面馒头8000个、花卷馒头2200个、杂粮馒头3800个),全部供货于公安县苏杭汇商贸有限公司。涉案馒头出厂价格分别为0.55元/个、0.83元/个、0.73元/个,货值金额总计9000元,违法所得9000元。2025年12月30日,当事人获悉涉案馒头被抽检后,自行停止使用“糖精钠”并恢复使用“白砂糖”。
根据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馒头制品中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经检测,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的实测值为0.168g/kg,属于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行为。
鉴于馒头属于现制现售、即买即食且不易保存的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无法召回。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暂未接到消费者相关投诉。
本案中,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0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90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77之从轻情节处理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并处罚款61000元,共计70000元,上缴国库。
61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