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岑溪市南雄液化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露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481711478596C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岑溪市岑城镇明都社区蓬冲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岑市监处罚〔2025〕260号
因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一案,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王浩荣、朱培军、龙恒成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广西岑溪市南雄液化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711478596C,法定代表人:陈露,经营范围:燃气经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11月18日,2025年中央安全生产考核督查组到广西岑溪市南雄液化气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考核督查工作,指出该公司存在没有完全对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工作。2025年11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调取2025年11月15日气瓶充装区的监控视频,经初步核查,该公司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的问题,2025年11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5年12月8日,我局通知当事人到局进一步调查,对监控视频反映的气瓶充装信息进行确认。经查看当事人2025年11月15日充装台监控视频记录,其中D07摄像头记录的当天时间07:37:13起至08:04:51,气站工作人员从充装区的空瓶区域将20个待充气瓶放置在充装枪前,没有气瓶检查人员对上述的20个实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监控视频显示,上述的20个气瓶,由充装人员在将气瓶充装后,直至充装人员将已充装好的的气瓶拉至“重瓶区”存放,也没有对充装后的气瓶实施检查。其中D08摄像头监控视频显示,在当日时间7:49:33开始,气瓶充装人员将充装区充装的气瓶,直接放置在桂DS9479车辆车舱上,直至7:54:15该车辆驶离充装区,均没有对已充装的气瓶实施充装后检查。当事人对监控视频内容中没有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的事实予以认可。
2025年12月8日,我局通知当事人的气瓶充装人员黄秀云到局进一步调查,经核实当事人2025年11月15日充装台监控视频记录,工作人员将空瓶拉至充装区前,在对气瓶实施充装前,没有气瓶检查人员对气瓶实施充装前的检查;充装人员将气瓶充装完成后,直至充装人员将已充装好的的气瓶拉至“重瓶区”存放,也没有气瓶检查人员对充装后的气瓶实施检查。黄秀云对监控视频内容中没有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的事实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4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提取的监控视频(刻录成光盘)1份;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气瓶充装人员黄秀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对气瓶充装人员黄秀云《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的违法事实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持续违法时间超3个月;
5、调查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监控视频内容予以确认的照片2张;监控视频的截图照片6张;监控视频最长回放时间照片4张;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对监控视频内容信息予以认可;
6、《广西岑溪市南雄液化气有限公司》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1份,岑溪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同意广西岑溪市南雄液化气有限公司石油气储备站复业的批复”(岑城管批复〔2025〕57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进行停业整改,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调取的监控视频最长保存时间为36天,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持续违法时间超过3个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一《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6项的规定,“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予以从轻处理,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0000.00元
岑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2
岑城管罚决字﹝2025﹞第0018号
广西岑溪市南雄液化气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对广西岑溪市南雄液化气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 元)的罚款
3500.00元
岑溪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