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晴隆县花贡镇月明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宁月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4MA6DT3G67T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花贡镇花贡社区花贡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晴隆市监处罚[2025]17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确认,该店办理有相应的营业执照,检查时发现的无熄火保护装置、无厂名厂址的燃气灶具是当事人从贵阳三桥进货的,检查时该店未能提供上述无熄火保护装置、无厂名厂址的燃气灶具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外包装、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截止调查结束时也未能提供。2025年7月1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检发现的无熄火保护装置、无厂名厂址的燃气灶具具体为:①燃气灶具1台,单价:65元/台,无外包装,无熄火保护装置,产品本身仅张贴一张“合格证”字样的标识,无其他标识。 上述无熄火保护装置、无厂名厂址的燃气灶具货值金额65元(65元/台×1台=65元)。截止检查时该无熄火保护装置、无厂名厂址的燃气灶具未能销售,因此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存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厂名厂址的燃气灶具的真实情况。 2.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无熄火保护装置、无厂名厂址的燃气灶具(详见财物清单2025-122号),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存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厂名厂址的燃气灶具的真实事实。 3.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有可能丢失的证据进行现场采集,现场拍摄的图片五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无熄火保护装置、无厂名厂址的燃气灶具的事实。 4.2025年9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经营的合法权利。 5.2025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对当事人制作的 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熄火保护装置、无厂名厂址的燃气灶具经过。 6.2025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当事人暂未有行政处罚记录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并签字)
罚款0.0065万元#
65.00元
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