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孝云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307809904Y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桦甸市桦郊乡天河村头道沟社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5
(2025)吉0282民2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
桦甸市人民法院
2
2024-01-25
(2024)吉0282民初12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吕**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桦甸市人民法院
3
2023-11-29
(2023)吉0282民初30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桦甸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桦甸市人民法院
4
2023-11-29
(2023)吉02民终2974号
劳动争议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9-21
(2023)吉0282民初2416号
劳动争议
姜**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桦甸市人民法院
6
2022-11-09
(2022)吉0282民初20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x**
桦甸市人民法院
7
2020-11-09
(2020)吉0282民初2161号
买卖合同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中十冶集体有限公司
桦甸市人民法院
8
2020-06-30
(2020)吉0282民初661号
合同纠纷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许**
桦甸市人民法院
9
2020-06-18
(2020)吉0282民初6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景**
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07
(2025)吉0282民2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桦甸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22
2021-02-25
(2021)吉0282执270号
合同纠纷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3-22
2020-12-03
(2020)吉0282民初21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1664.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09
2020-10-27
(2020)吉0282民初21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新金都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09
2020-10-27
(2020)吉0282民初21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新金都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6-22
2020-06-18
(2020)吉0282民初659号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6-22
2020-06-18
(2020)吉0282民初660号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4-28
2019-03-15
(2019)吉0282民初2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11-23
2018-10-31
(2018)吉0282执恢2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09-26
2018-07-28
(2016)吉0282执16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03-16
2017-08-25
(2017)吉0282行初17号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桦甸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ZHZF5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12月份从沈阳购买1台二手叉车,2025年5月投入使用。当事人在未经检验、未取得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自述购买二手叉车后,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取得有效检验报告的情况属实。当事人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对其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