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盈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静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9BP174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8号奥山创意街区项目4号地块栋/单元1层金融服务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25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另因涉案药品已销毁,故无需再另行没收,且因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61.6元;2.罚款44024.4元,罚没款合计45786元。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另因涉案药品已销毁,故无需再另行没收,且因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61.6元;2.罚款44024.4元,罚没款合计45786元。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另因涉案药品已销毁,故无需再另行没收,且因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61.6元;2.罚款44024.4元,罚没款合计45786元。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另因涉案药品已销毁,故无需再另行没收,且因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61.6元;2.罚款44024.4元,罚没款合计45786元。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另因涉案药品已销毁,故无需再另行没收,且因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61.6元;2.罚款44024.4元,罚没款合计45786元。
44024.4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