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老万酒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正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CM9W11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吴山镇新集村联合街4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204号
现查明,当事人口述称上述标价为10元/斤(20元/升)和20元/斤(40元/升)的高粱酒均是其2026年2月生产,生产成本包含人工、水电、购进高粱和酒曲等原材料成本开支,因当事人未建立生产和销售台账,不能提供上述两款抽检批次高粱酒生产和销售的准确数量,无法准确核算其生产成本。当事人仅提供抽检人员2026年3月12日支付的购买检测样品费150元的收款凭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抽检人员付费凭证和调查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高粱酒的货值金额合计6150元,销售金额合计150元,即违法所得为15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检验不合格标价10元/斤的高粱酒120升和标价20元/斤的高粱酒90升;
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3、罚款20000元;罚没金额共计20150元。
2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