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天桥镇陈峰摩托车及农机销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7MA6FGN6U5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天桥镇中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凤市监第[2023]103号
事实认定:
陈峰在进购电动车零配件的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没有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导致进购的化油器、后视镜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信息,而且陈峰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被立案调查整个过程中依旧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
主要证据及证明目的:
1.陈峰经营电动车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陈峰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2023年7月18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销售电动车零配件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的违法事实。
3.2023年7月18日拍摄涉事产品照片共10张,证明当时现场检查情况及产品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的事实。
4.2023年8月9日陈航《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时现场检查情况及涉事产品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的事实。
5.2023年8月9日陈峰第一次《询问笔录》1份,证明货值金额为30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6.2023年9月1日陈峰第二次《询问笔录》1份,证明陈峰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罚款0.415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4155.00元
遵义市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