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来宾市景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西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时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00561560710E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来宾市新华路西北面(冶金路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5﹞413号
现查明,当事人出于经营所需,2025年5月31日开始分装龙口粉丝进行促销,价格牌上标明促销时间为2025-05-31—2025-06-30,后因经营需要打算继续购入龙口粉丝,但因供货商缺货,遂用“龙口宴粉丝”替代。当事人于2025年7月7日从来宾市兴宾区阿端粮油经营部以100元/件的价格购进“龙口宴粉丝”1件,该款龙口宴粉丝包装上标明产地:河南·商丘;生产厂家:夏邑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夏邑县何营乡孙六湾村委会东50米,执行标准:W/XDSP001S,净含量:计量称重,购进时称重为14kg。购入后因工作人员分装销售时未核对商品名称,未对价格牌的商品名称进行更改,仅使用红色笔涂改促销日期至8月30日。当事人使用透明保鲜膜进行简易分装后,打印散装食品标签张贴在保鲜膜上进行销售,但因标签磨损无法辨认上述龙口粉丝标注的具体分装日期和保质期。当事人用于分装的“龙口宴粉丝”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2日,保质期24个月,购入后用保鲜膜不定量分装对外销售,促销价为4.9元/500g,故核算出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37.2元,截至我局检查时,除去分装时耗损尚有2.586KG未售出,已销售11.304KG,违法所得10.8元。经查,“龙口粉丝”是经原国家质量监管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92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包括山东省烟台市境内的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龙口粉丝》。龙口粉丝的执行标准为GB/T 19048-2024。当事人标注为“散装龙口粉丝”实际为“龙口宴粉丝”,执行标准W/XDSP001S,标称生产地为河南·商丘,非“龙口粉丝”地理认证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地域企业生产的粉丝。当事人在普通粉丝分装后销售使用“散装龙口粉丝”名称,使消费者误以为是龙口粉丝,引起混淆。 又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龙口宴粉丝”时,已索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已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发后当事人在接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按要求积极整改并于2025年9月3日提交整改报告。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1.警告;2.没收被我局扣押的散装龙口粉丝2.586kg;3.没收违法所得10.8元;4.处以货值金额137.2元0.6倍的罚款,即罚款82.3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93.12元。
82.32元
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2
兴市监处罚﹝2024﹞260号
经查明,2024年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台州市路桥利跃塑料厂(标称)生产的时尚塑杯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Q24-T00024)。2024年4月15日,我局收到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Q24-T00024)显示该产品负重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 18006.1 -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涉案时尚塑杯系当事人门店采购经理自行采购,于2022年7月7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郭祥新百货商行购进,于2022年7月14日入库当事人门店,购进数量40袋,购进价格5.30元/袋,销售价格8.90元/袋,利润3.6元/袋,已售出37袋,剩余3袋为抽检备样样品,当事人收到产品检验不合格短信后于2024年4月15日退回供货商,获利133.2元,4月16日当事人在门店张贴了召回公告,至案件调查终结,无消费者进行退换货,没能召回。综上,核定当事人涉案时尚塑杯货值金额为356元,违法所得为133.2元。 另查明,当事人已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我局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4月因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被本局立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6元,处涉案货值金额334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133.6元,罚没款合计259.6元,并执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为:兴市监处罚﹝2024﹞176号。
1.没收违法所得133.2元;2.处涉案货值金额356元1.5倍的罚款,即53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67.2元。
534.00元
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3
兴市监处罚﹝2023﹞40043号
当事人自2010年9月份开业至今一直从事日用百货、家居用品、文体用品、儿童玩具、品牌服饰、鞋类、家用电器、通讯器材、钟表、眼镜、金银饰品、预包装食品、卷烟、建材销售;农副产品购销等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2023年6月6日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30236820103060C)显示被抽样的辣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66,大于标准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辣椒系当事人于2023年5月21日通过微信小程序从柳州市柳江区建都蔬菜配送中心下单购进,并以散装称量的方式对外销售,上述辣椒在当事人销售系统名称为小米椒,购进数量为:4.5kg,购进单价为:14.6元/kg,当日全部售空(其中包含抽检样品3.077kg),销售价格为:17.16元/kg,销售总额77.22元。综上,上述经抽检不合格辣椒的货值金额77.2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核定本案违法所得为77.22元。 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涉案辣椒供货者柳州市柳江区建都鲜蔬菜配送中心的《营业执照》、备货单、辣椒农药残留检验合格报告和当事人5月21日至5月23日购销入库结算单、辣椒的电脑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在收到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的《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对外张贴《召回公告》,尽可能减轻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77.22元,给予当事人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元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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