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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宏昌液化气站(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小满注册资本:36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9225617328420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桃江县灰山港镇灰山港村麻家湾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8-22
2017-10-27
(2017)湘0922行初33号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刘**与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18-05-04
2018-01-29
(2017)湘09行终103号
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刘**原审第三人桃江县宏昌液化气站行政许可注销一案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桃市监案﹝2023﹞238号
2023年1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气瓶充装人员未按规定对气瓶进行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且当事人“瓶装燃气管理系统”的“灌装记录明细”与“充前检查管理”、“充后复检管理”的数据不相符。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桃市监特令〔2023〕第2-4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3日前改正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 2023年11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是一家取得了相关经营资质的液化气充装、销售的单位。当事人对液化气进行充装、检查的相关记录数据是在充装前用液化气自动灌装秤上的扫描仪对气瓶上的二维码进行扫描后进行充装,充装完毕后再手动操作“本安型数据采集器”扫描气瓶上的二维码,将信息上传至“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形成的。在该系统的相关页面可查阅到当事人液化气的灌装记录明细、充前检查管理、充后复检管理等数据。2023年1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牌号湘A9Y13送气车尾厢里有10个已充装完成的气瓶,其中8个气瓶瓶身无二维码铭牌,另2个气瓶的保护罩上铆有条码数字为3553044724、3553030005的二维码铭牌(经查询条码数字3553044724、3553030005气瓶无灌装记录明细、充前检查管理、充后复检管理相关记录)。经核实,上述气瓶均在使用年限及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对上述10瓶液化气的充装,当事人是通过扫描当事人内准备的条码数字为3553000402、3553042200、3553042402、3553031737、3553037715、3553029926、3553013921、3553042487、3553039644、3553041833的二维码(应急码)后实施的。当事人充装员在进行充装作业时未对上述10个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也未如实记录相关充装情况。经查实,至本局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使用上述10个二维码(应急码)充装气瓶30次。2023年11月8日、2023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调取了当事人的相关充装记录数据,情况如下:至2023年11月8日17点57分止,当事人系统里的“灌装记录明细”页面显示当日的实际充装记录数据为91瓶,“充前检查管理”页面显示记录数据为36瓶,“充后复检管理”页面显示记录数据为36瓶;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时间段,系统里的“灌装记录明细”页面显示该时间段实际充装记录数为3211瓶,“充装前检查管理”页面显示记录数为3569瓶,“充后复检管理”页面显示记录数为3569瓶。经统计,2023年11月8日有55瓶,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有358瓶液化气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数据与灌装记录明细数据不符。另查明:2023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液化气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进行了复查。通过现场查看当事人充装员对液化气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的具体操作,查阅当事人的“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系统”并调取了2023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的数据,经比对,该时间段的灌装记录明细数与充前检查管理和充后复检管理数据相符,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7月3日,当事人因从事液化气充装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受到本局的行政处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80000元的行政处罚。
80000.00元
桃江县市监局
2023-12-14
2
桃市监案字﹝2023﹞127号
2023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气瓶充装人员未对气瓶进行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且当事人“瓶装燃气管理系统”的“灌装记录明细”与“充前检查管理”、“充后复检管理”的数据不相符。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4月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是一家取得了相关经营资质的液化气充装、销售的单位。当事人对液化气进行充装、检查的相关记录数据是在充装前用液化气自动灌装秤上的扫描仪对气瓶上的二维码进行扫描后进行充装,充装完毕后再手动操作“本安型数据采集器”扫描气瓶上的二维码,将信息上传至“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形成的。在该系统的相关页面可查阅到当事人液化气的灌装记录明细、充前检查管理、充后复检管理等数据。2023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系统中的灌装记录明细、充前检查管理、充后复检管理等数据不相符。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的相关充装记录,情况如下:2023年3月1日至4月3日当事人系统的“灌装记录明细”页面显示的实际充装1347瓶,该时间段系统“充前检查管理”页面显示记录数为1229瓶,“充后复检管理”页面显示记录数1133瓶。其中2023年3月14日系统“灌装记录明细”、“充装前检查管理”、“充后复检管理”页面显示实际充装和记录数均为0瓶;2023年3月29日系统“灌装记录明细”页面显示实际充装为53瓶,该时间段系统“充前检查管理”页面显示记录数为31瓶,“充后复检管理”页面显示记录数为2瓶。另查明:2023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充装的液化气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做好记录。2023年4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液化气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进行了复查。通过查阅当事人的“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系统”,随机调取了2023年4月6日至4月20的数据,经比对,该时间段的灌装记录明细数与充前检查管理和充后复检管理数据相符。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桃江县市监局
2023-07-03
3
桃市监案[2022]127号
2023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2023年3月1日至4月3日的液化气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发现当事人的气瓶充装人员未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且灌装记录明细、充前检查管理、充后复检管理等数据不相符。另查明,2023年4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液化气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进行了复查,通过查阅当事人的“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