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时代骏飞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淑光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21MA6AR86UX1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新建路35号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金市监处﹝2025﹞51012125000071号
2024年12月7日,本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电极式暖手宝。2024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营场所中间货箱里发现涉诉“好友”电暖宝93个(其中带外套的49个,无外套的44个),包装标识:电压220V,功率500W,海口市焕能电器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024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将上述93个电暖宝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4年12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11月12日自行购进“好友”电暖宝(不带外套)2件×25个,购进单价10.5元,购进“好友”电暖宝(带套)2件×25个,购进单价15元,共计数量100个,共计支付金额1275元。经拆解核查,该批次“好友”电暖宝带电部件(电极)与电暖宝内部液体直接接触用于直接加热液体,即“电极式”电暖宝(下图所示),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中第22.33:“在正常使用中易触及的或可能成为触及的导电性液体,不应与带电部件直接接触,电极不应加热液体。”的要求。截止2024年12月17日,当事人销售出“好友”电暖宝(不带外套)6个,销售单价17.9元/个;销售出“好友”电暖宝(带套)1个,销售单价25.9元/个。货值金额为2190元,违法所得55.3元。2025年1月8日,当事人对上述产品实施召回措施,截止目前未收到有召回产品。
罚款0.438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0.00553万元
4380.00元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5
2
成金市监处﹝2024﹞5101212400013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6日以25.00元/个的价格购进上述温热型电热毯10个,后以45.00元/个的价格销售5个,退回供货商2个,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3个;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2日以29.00元/台的价格购进上述室内加热器(无极碳晶鸟笼)8台,后以49.00元/台的价格销售1台,退回供货商4台,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3台。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温热型电热毯、室内加热器(无极碳晶鸟笼)货值金额共计842.00元,违法所得120.00元。当事人认可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AJDA123Z01735、AJDA123Z01734)检验结论,未申请复检。
没收违法所得0.0120万元,罚款0.0842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
842.00元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5
3
成金市监处﹝2024﹞51012124000004号
金堂县时代骏飞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新建路35号1楼,于2021年7月1日成立,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MA6AR86UX1,法定代表人:叶淑光),经营范围:酒类经营、保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玩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销售等。当事人于2021年7月16日从成都晨光文具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晨光NETTO系列水晶泥(展示盒装12色)72盒,购进价1.14元/盒,共计82.08元,该水晶泥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保质期2年。购进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2023年9月4日,当事人销售出上述晨光NETTO系列水晶泥(展示盒装12色)7单,每单1盒,销售价2元/盒,共计14元,出售时该水晶泥已超过保质期9个月14天。当事人称,出现该情况是该公司销售人员没有仔细查看上述水晶泥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时间,对临过期产品没有清理到位造成的。除上述销售记录外,其余销售记录数据已覆盖,故上述产品超过保质期后的其它销售情况无法查明。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案涉商品的产品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和供货商销售单,本局予以认可。案涉产品货值金额14元,违法所得7×2-7×1.14=6.02元。
罚款0.001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0.000602万元
15.00元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