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鑫丰宜五金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81MABTED3E9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正阳街四委王凤山开发楼一层东数第六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铁市监处罚〔2025〕37号
经查明:2025年7月9日,我局委托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商标为JL图形、规格型号为BLV-450/750 2×6的防老化电线电缆进行抽检,被抽检的商标为JL图形防老化电线电缆生产单位为黑龙江津辽线缆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BLV-450/750 2x6,执行标准为GB/T5023.2-2008 GB/T8734.2,产品等级为合格品,抽样总数6m,抽样数量6m,其中检样3m,备样3m,备样产品存放于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样以及检样支付6m商标为JL图形、规格型号为BLV-450/750 2×6的防老化电线电缆的费用共6元。2025年7月29日,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研究院出具了报告编号为JC2025WT0462的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果汇总表显示:结构:绝缘平均厚度:黑色1不合格;电性能:导体电阻(20°C)黑色1不合格、黑色2不合格。经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3日从黑龙江津辽线缆有限公司进货7捆(每捆100米)商标为JL图形、规格型号为BLV-450/750 2×6的防老化电线电缆,进货价为77元/捆,销售价为100元/捆。当事人共售出1捆,并于2025年8月2日将剩余6捆与抽检同品牌型号、同批次的防老化电线电缆退回黑龙江津辽线缆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抽检批次的防老化电线电缆的货值金额为100元(100元/捆×1捆=100元),由于提供进货票据,因此营业利润为23元(100元-77元=23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防老化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产品,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但就本案而言,当事人进货7捆(每捆100米)商标为JL图形、规格型号为BLV-450/750 2×6的防老化电线电缆,仅卖1捆(100米),抽检后将剩余6捆退货,抽检后未售出同品牌型号、同批次商标为JL图形、规格型号为BLV-450/750 2×6的防老化电线电缆,避免了不合格品流入当地市场,同时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具备从轻的情节;但当事人产品已经销售,售出产品无法全部追回,且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时应当向供应商索要的同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知道涉案商品为不合格商品,属于未能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的一般行政处罚:
1.罚款2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3元。
200.00元
-
2025-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