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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梦婷食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昌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5MA6185LJ50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玉带山200号食品批发市场三楼1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北市监处罚〔2024〕1041号
2020年11月16日,当事人经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2023年9月6日,当事人经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5日。2024年7月5日,当事人从古镇老谭家(重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182元/件的价格购进5件(28袋/件)老谭家临溪饼干(标称生产商:重庆市奥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委托商:古镇老谭家(重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7月1日、净含量:300g)。2024年8月20日,我局在调查该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时,向上述产品标称的生产商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该产品本批次不属于重庆市奥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该产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商信息为虚假内容。2024年8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处进行检查,现场有91袋上述产品,我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未提供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文件。截至我局查获止,当事人以182元/件的价格购进5件(28袋/件)上述食品,以7元/袋的价格售出47袋,以6.5元/袋的价格售出2袋,剩余91袋,货值金额979元(7元/袋138+6.5元/袋2),违法所得23.5元(7元/袋47袋+6.5元/袋2-182元/件28袋/件49袋)。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5元;2.没收老谭家临溪饼干91袋;3.处罚款5000元。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合并予以如下处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3.5元;3.没收老谭家临溪饼干91袋;4.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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