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镇赉镇小夜室快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84LY6D7L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城市镇赉县镇赉镇新兴南街西1区1段7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轻罚[2024]150号
:2024年7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陈宇委托人陈宇进行了询问,通过询问得知,镇赉县镇赉镇小夜室快餐店在经营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4年6月27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郊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陈宇(镇赉县镇赉镇小夜室快餐店)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予以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2024年7月3日,当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郊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镇赉县镇赉镇小夜室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陈宇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仍未整改。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未产生不良影响,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未产生不良影响,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306“较轻”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予从轻处罚。
责令镇赉县镇赉镇小夜室快餐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2
镇市监处罚〔2023〕168号
镇赉县镇赉镇小夜室快餐店经营食品超过保质期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元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