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弥勒市一家人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立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04MABWYGWJ44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街道弥师路泊岸三期s16,s17,s18,s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3〕3000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9日因涉嫌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卷烟被弥勒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经我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涉案卷烟:共计42个品种235.6条卷烟,其中:84mm玉溪卷烟(硬和谐)12.2条、84mm云烟(软珍品)78.1条、84mm红河(硬88)121.1条,这三个品牌成条的卷烟,是当事人于6月22号、23号两天在“弥勒市轩玉食品经营部客户群”里发消息联系后有人送来卖给他的,数量为:211.4条,另外的39个品牌24.2条卷烟,是当事人以前在曲靖卖了剩余后带过来的,然后在自己经营的“弥勒一家人超市”进行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39种涉案烟草制品的零售价格和弥勒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另外3种涉案烟草制品的建议零售指导价格,执法人员制作了“弥勒市一家人超市涉案卷烟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表”并经当事人核对后签字确认,以上涉案卷烟货值金额共计49045元,因不能获取当事人销售过上述卷烟的有效证据,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处违法经营总额30%的罚款:14713元(大写:壹万肆仟柒佰壹拾叁元整)。
14713.00元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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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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