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精优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召弟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MAC3BTMW2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北环城路以北,金钱路以西力旺.康城中二区(二期)F35#楼105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药稽处罚﹝2024﹞8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6日从吉林省诚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示“河北弘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地龙”(批号为220701)1000g,购进价格0.35元/g,购进后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售价在0.79元/g--1.12元/g之间,共计分九次售出,销售金额合计:854.99元。当事人称,2024年6月18日接到吉林省诚泰医药有限公司《召回通知》时才知道上述标示批号药品不合格,当时已经全部售出无库存。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其购进上述标示批号药品时,索取、查验了供货方的资质、随货同行单、药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有药品购进、验收、销售等记录及相应票据材料。本案货值金额为854.99元,销售金额为854.99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4.99元,依法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