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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畦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辉光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60105MAA9A8D45H所属地区:海南省
企业地址: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雨水岭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1
(2024)琼9002行初142号
行政处罚
海南畦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琼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16
2025-08-07
(2025)琼9002行审167号
其他行政行为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畦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罚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决定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260000.0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屯昌综执罚决字﹝2024﹞第139号
2024年6月20日17时许,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屯昌县生态环境局、屯昌县环境监测站、屯城镇人民政府等工作人员到屯昌县屯城镇深坡埇农场处海南畦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蛙场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公司养蛙场的占地面为125亩,养蛙建筑面积为10亩,有400个养蛙池,其中有200多个养蛙池在2024年5月7日开始复养牛蛙。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养蛙场养殖废水收集池未做全面防渗漏等措施,致使收集池南侧处的养殖废水因渗漏导致该池的养殖废水往外部环境排放。遂后,屯昌县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在该公司员工李俊颖的见证下,在渗漏的出水口处提取废水进行监测。其检测结果显示养殖废水中含有的悬浮物为17mg/L、高锰酸盐指数15.3mg/L、总氮9.93mg/L、总磷2.59mg/L。根据《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6/475-2023)排放标准,即执行悬浮物90mg/L、高锰酸盐指数20mg/L、总氮5.0mg/L、总磷0.8mg/L。总氮、总磷均已超标”。以上事实,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现场相片》、《现场图》、《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监测报告书》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讨论,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
260000.00元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8-20
2
(2023)琼综执屯昌决字第488号
2023年7月5日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到在屯昌县屯城镇深坡埇农场处屯昌畦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的情况下,从其公司门口处的池塘里通过抽水机抽水的方式用于牛蛙养殖。该养蛙场是通过猪场的改造下从事牛蛙养殖,该养蛙场的占地面积为125亩,养蛙建筑面积为10亩,有400个养蛙池,养殖30万只牛蛙。经询问,被委托人李俊颖对其公司非法取水(地表水)日取400m³从事牛蛙养殖的行为供认不讳。之后,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李俊颖指认了非法取水的现场。
违法行为类型:非法取水,违法事实: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的情况下,从其公司门口处的池塘里通过抽水机抽水的方式用于牛蛙养殖。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按照《海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进行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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