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区九台街道东山村张秀良卫生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秀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1MA16Y3GH9L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九台区工农街汽车配件厂综合楼1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处罚〔2026〕39号
现已查明:该卫生所药架、柜台、库房等处未发现涉案假药,也未发现涉案假药的相关使用记录;执法人员提供德惠市人民检察院的检查意见书(德检刑行意〔2026〕9号)、德惠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德公(法)诉字〔2024〕905号)、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德检刑不诉〔2025〕174号)等材料,该卫生所负责人承认售卖假药事实,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卫生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开展追回假药工作。
当事人在供货商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正规发票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等情况下,于2023年1月在孔祥新销售假药团伙(已被德惠市公安局立案查处)处,通过与团伙销售人员姚雪(另案处理)微信联络、快递货到付款的形式,以每瓶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艾司唑仑片”30瓶、“地西泮片”30瓶,金额共计900元。后其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购进国家管控精神类药品的资质,且“姚雪”也未提供资质,并怀疑购进的药为假药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及提供他人使用,目的是提高同行之间的口碑及竞争力。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移交资料中的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关于“地西泮片”检验结果的说明及安徽省清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鉴定意见书中关于“艾司唑仑片”的鉴定结果得知,该卫生所涉案的两种药品均为假药。直至案发,该卫生所将涉案假药中的“艾司唑仑片”以每瓶50元价格销售给刘晓明1瓶、销售给刘汉1瓶,共计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00元;德惠市公安局在该卫生所查获8瓶169片“艾司唑仑片”(国药准字号:H37020404,生产厂家为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10310,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1日,规格为1mg,每瓶为100片)、7瓶142片“地西泮片”(国药准字号:H1021749,生产厂家为太原市振兴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批号为20220420,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2日,规格为0.4mg,每瓶为100片)予以扣押;其余假药均在疫情期间送给在该卫生所看病的病人。以上情况与德惠市公安局提供的刑事侦查卷宗中的相关内容一致。
2026年2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卫生所无涉案假药,且在积极开展假药追回工作。目前,未有服用假药的患者到该卫生所告知并要求该卫生所负责人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等事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构成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
办案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综合本案事实,办案机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15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150100.00元。
15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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