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花园小区一米阳光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丹 | 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0MA48R3BU2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鄂州市滨湖西路花园小区7号楼底层1-2号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268号
现查明:当事人厨房操作间操作台上发现的小丑娃牌羊肉串调料和小丑娃牌新奥尔良烧烤腌料由于距离时间较久未找到进货票据。上述涉案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仍存放于厨房操作间操作台上并继续使用。
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情况说明,当事人2025年5月10日至2026年3月19日使用小丑娃牌羊肉串调料用于制作羊肉串,销售价格5元/串,由于身体原因,各种疾病缠身,时常调养身体,餐厅只是断断续续开门维持生计,只制作了20串,成本3元;使用小丑娃牌新奥尔良烧烤腌料制作烤鸡翅,销售价格7元/串,共制作了15串,成本5元。我店未建立财务账册,也未建立食品原料的使用台账。羊肉串制作成本以3元/串核算,成本共计60元,烤鸡翅制作成本以5元/串核算,成本共计75元,故本案涉案货值金额按205元予以认定,违法所得70元。
当事人于2026年3月24日向本局提出了减轻处罚的申请,经本局复核,当事人确实患有慢性病需长期使用药物治疗,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本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理由予以采纳。...[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小丑娃牌羊肉串调料1袋(剩余34g)和小丑娃牌新奥尔良烧烤腌料1袋(剩余18g);
2、没收违法所得70元;
3、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07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