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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世尊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良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3662124985A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88号一期A9B号仓储交易区A9号楼六层A9-6F-12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0-22
(2026)桂0103民初200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世尊商贸有限公司
沈**,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3
(2024)桂0103民初259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世尊商贸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信之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3
2025-07-15
(2025)粤0111民初70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世尊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4
2025-07-11
(2025)粤0111民初70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世尊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5
2019-10-10
(2019)桂0325民初17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唐**
梁*,南宁世尊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兴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22
(2026)桂0103民初200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世尊商贸有限公司
谢春香;沈岳灿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7
(2024)桂0103民初259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世尊商贸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信之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18
2019-11-16
(2019)桂0325民初17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唐**与梁*、南宁世尊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5298.34元
民事案件
2
2016-01-29
2016-01-29
(2015)西民一初字第24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师*、南宁世尊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6089.69元
民事案件
3
2013-01-17
2013-01-17
(2013)青民一初字第19号
民事案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青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青市监处罚〔2026〕3320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中香牌上林97香米”“中香牌金丝苗米”“中香牌古辣香米”,将“通过ISO22000:20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直接印刷在产品外包装本体(属于食品标签标示),极易让普通消费者理解为“这款大米产品获得安全认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而涉案“中香牌古辣香米”标签强行标注“质量等级:一级”,不符合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11.2条的要求,且标注“一级”无任何标准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货值金额(22876.5元)0.2倍罚款,计4575.3元(人民币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叁角),上缴国库。
4575.3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2
桂南青市监处罚〔2026〕3245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自营店铺「世尊粮油米面专营店」上架销售鲁花压榨葵花仁油 5L,使用“非转基因”字样开展商业宣传。2025年10月25日,当事人自行整改,消除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另查明,当事人销售鲁花压榨葵花仁油5L采用一件代发经营模式,无法单独核算案涉 “非转基因” 宣传对商品销量、营业收入的贡献值,当事人本次违法广告对应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首批标识目录、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2018年第16号公告规定,我国未批准转基因葵花仁商业化种植、未批准进口转基因葵花仁作为食用油加工原料,市场流通领域不存在转基因葵花仁及其加工油品。客观上不存在“转基因葵花仁油”作为对比参照,当事人刻意在广告中突出“非转基因”字样,会让不具备转基因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葵花仁油分为转基因、非转基因两类,进而基于该错误认知作出购买决定,广告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对消费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上缴国库。
30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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