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兴翰液化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初彦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306MACP093U0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乡城子河村(乡政府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恒建燃罚字〔2025〕第3号
恒山区六顺合乡村小院配送的气瓶未喷涂单位权属标志
取消恒山区域内配送备案,并处罚金陆仟贰佰伍拾元 的行政处罚
6250.00元
鸡西市恒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恒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5-09-03
2
鸡建罚字﹝2024﹞第60号
鸡西市兴翰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向不具备用气条件的餐饮企业供气的违规行为
鸡西市兴翰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向不具备用气条件的餐饮企业供气的违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不得向不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供气,依据《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
50000.00元
鸡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1-25
3
鸡建罚〔2023〕第21号
鸡西市兴翰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向不具备用气条件的餐饮企业供气的违规行为
鸡西市兴翰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向不具备用气条件的餐饮企业供气的违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不得向不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供气”。依据《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鸡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