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榆树市兴达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春来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767172406Y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5﹞45号
榆树市兴达酒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生产的生产的人参酒,标签用超大字体标注“人参”2字并标注有人参图案,未标注人参含添加量,依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2024年4月30日生产的枸杞酒(配制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食用酒精、原酒(水、高粱)、枸杞浸泡液、食用香料,执行标准为GB/T27588(露酒)。依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该配制酒标签上未标注其真实属性。上述2种酒构成标签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人参酒30箱,售价56元/箱,货值金额1680元、“枸杞酒”30箱,售价58元/箱,货值金额1740元,合计货值金额3420元,违法所得342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之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20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1
2
榆市监行处字﹝2024﹞118号
黑龙江农垦云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委托榆树市兴达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52%vol的一份缘纯粮白酒使用的商品条码是6973466112027。经查询该条码是大安新农人现代科技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第四条第一项“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对委托加工的产品使用商品条码做出了明确规定。上述行为构成冒用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榆树市兴达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生产一份缘纯粮白酒50箱,售价120元/箱,涉案金额为600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7000元。
7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2
3
榆市监行处字﹝2024﹞30号
榆树市兴达酒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生产的生产北大荒乐福光瓶52度酒标签未标注产品类型,依据GB/T10781.1-2021标准要求,应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该行为不符合GB7718标准要求;2023年1月31日生产的“榆梁春”袋装白酒标签生产许可证标注为QS220015013828,QS编号及标志在2018年10月1日已禁止使用,构成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北大荒乐福光瓶52度酒50箱,售价36元/箱,货值金额1800元、“榆梁春”袋装白酒50箱,售价30元/箱,货值金额1500元,合计货值金额3300元,违法所得330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九)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之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2、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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