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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志正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81563825305A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贵溪市经济开发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3
(2025)赣0681民初7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得意丰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鹰潭市贵溪市人民法院
2
2024-08-06
(2024)赣0681民初22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博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鹰潭市贵溪市人民法院
3
2023-02-23
(2023)赣0681民初2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汉氏贵金属有限公司
鹰潭市贵溪市人民法院
4
2022-01-24
(2022)赣0113民初80号
合同纠纷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长财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长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5
2020-11-05
(2020)赣0681民初211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中醇新能源有限公司
贵溪市人民法院
6
2020-11-05
(2020)赣0681民初211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
常**,江西中醇新能源有限公司
鹰潭市贵溪市人民法院
7
2020-11-04
(2020)赣0681民初2114号
返还原物纠纷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海能电源有限公司
鹰潭市贵溪市人民法院
8
2019-07-11
(2019)赣0681民初12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永方电源有限公司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11
2021-08-19
(2021)赣0681执恢215号
其他案由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周**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466766.00元
执行案件
2
2021-09-17
2021-03-08
(2021)赣0681执300号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中醇新能源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9-17
2021-07-16
(2021)赣0681执300号之一
其他案由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中醇新能源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1-01
2020-12-28
(2020)赣0681执恢344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赣0681执恢344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2-30
2020-09-21
(2020)赣0681民初2114号
返还原物纠纷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海能电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28
2020-11-06
(2020)赣0681民初2113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与常**、江西中醇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3-06
2019-09-12
(2019)赣0681执794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方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3-06
2019-09-05
(2019)赣0681执7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方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3-04
2019-09-05
(2019)赣0681执794号之一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方电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664421.74元
执行案件
10
2020-03-03
2019-11-13
(2019)赣0681执恢2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长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市监处罚﹝2025﹞90号
经查,当事人该未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的电池是2025年6月份生产的,全部未流入至市场。上述电池是用来给电子称的配套使用,由于电池需要流通时间,当事人因怕生产日期不往后标注,电子称生产公司就不会购买当事人电池,才导致了当事人未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的电池的行为发生。当事人未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的电池的货值为226800元(计算方式:4.2元/支×30支/箱×100箱/码×18码)。2025年7月14日,当事人已经将上述未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的电池进行全部正确标注生产日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未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的电池的行为,并处罚如下: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九的罚款20412元,上缴国库。
20412.00元
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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