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元马红红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战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6PHMJR5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瓦渣箐安置点E组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3〕127号
2023年8月1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瓦渣箐安置点E组团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查获元谋县元马红红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3〕127号)和《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扣押无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当事人从元谋县元马滇湘批发部购进以下食品在店内经营:
1.于2023年1月25日以4元/袋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生产商:妙蓝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50克,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日”的瓜货夫妻?咸味花生米10袋,在保质期内以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6袋,剩余4袋超过保质期于2023年8月17日被查获,货值金额20元;
2.于2023年1月25日以1元/袋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生产商:湖北怡顺缘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30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2日”的开花逗?酸老汉黄金豆10袋,在保质期内以2元/袋的价格销售了3袋,剩余7袋超过保质期于2023年8月17日被查获,货值金额14元;
3.于2023年1月25日以6元/瓶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生产商: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21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8月22日”的陶华碧老干妈?风味水豆豉12瓶,在保质期内以7元/瓶的价格销售了7瓶,剩余5瓶超过保质期于2023年8月17日被查获,货值金额35元;
4.于2023年1月25日以5元/瓶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委托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受托加工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0g,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2日”的海天番茄沙司12瓶,在保质期内以6元/瓶的价格销售了9瓶,剩余3瓶超过保质期于2023年8月17日被查获,货值金额18元。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87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瓜货夫妻?咸味花生米4袋、开花逗?酸老汉黄金豆7袋、陶华碧老干妈?风味水豆豉5瓶、海天番茄沙司3瓶;
2.处以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