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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礼旺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4MA49FQ2E2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8
2020-12-14
(2020)鄂12行终85号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山县畈泥液化气站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20-09-30
2020-09-25
(2020)鄂1224行初23号
土地行政赔偿
通山县新城液化气站、通山县柏树下液化气站等与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20-06-18
2020-06-16
(2020)鄂1224行初2号
通山县新城液化气站、通山县柏树下液化气站等与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19-11-14
2019-10-30
(2019)鄂1224行初49号
行政管理
通山县新城液化气站、通山县柏树下液化气站等与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19-09-30
2019-09-03
(2019)鄂1224行初42号
其他(资源)
通山县新城液化气站、通山县柏树下液化气站等与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200号
经查实,二维码为:DC0308017969充装信息显示有3条:1、充装气站: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液化气站,充装时间:2026-07-23T08:13:45,充装后重:29.5;2、充装气站: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液化气站,充装时间:2026-05-09T15:37:16,充装后重:29.6;3、充装气站:通山县慈口液化气站,充装时间:2024-05-28T10:51:47,充装后重:30。二维码为:DC0308012226充装信息显示有6条:1、充装气站: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液化气站,充装时间:2026-07-23T14:07:10,充装后重:30.7; 2、充装气站:通山县慈口液化气站,充装时间:2024-05-18T18:04:45,充装后重:30;3、充装气站:通山县慈口液化气站,充装时间:2024-03-01T11:57:40,充装后重:31;4、充装气站:通山县东城石油液化气站,充装时间:2023-12-18T09:54:46,充装后重:30.85;5、充装气站:通山县东城石油液化气站,充装时间:2023-10-08T18:28:17,充装后重:29.55;6、充装气站:通山县东城石油液化气站,充装时间:2023-07-24T10:24:41,充装后重:30.5。另我局执法人员对通山富有燃气站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充装站内充装台区域存放待充气瓶1只产权单位为燕厦气站的气瓶,编号为:YX1208012282,扫二维码信息出现充装记录列表:1、充装时间:2026-07-25 10:47:14,出厂编号:001210860857,充装单位:富有气站,充装工:程炜;2、充装时间:2026-06-01 08:08:07,出厂编号:001210860857,充装单位: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液化气站,充装工:徐泳琴;3、充装时间:2026-02-10 10:45:17,出厂编号:001210860857,充装单位:富有气站,充装工:暂无。 前缀DC代表通山县东城石油液化气站自有产权气瓶,有蚌埠开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比如前缀为DC的气瓶为通山县东城石油液化气站的自有产权气瓶,DC为东城拼音首拼大写字母缩写,前缀为YX的气瓶代表燕厦塘下液化气站的自有产权的气瓶,YX为燕厦拼音的首拼大写字母缩写,前缀为BSX的气瓶为柏树下液化气站的自有产权气瓶,BSX为柏树下气站的自有产权气瓶,BSX为柏树下拼音首拼的大写字母缩写”。之前产权皆为气站二维码显示的气站自有,经过气站提供产权划转协议,2026年8月15日产权划转已全部变更到位。 上述3瓶气瓶未在当事人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不属于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且无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当事人充装该类气瓶的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充装权限的情况下,擅自对非自有产权气瓶实施充装作业,该行为属于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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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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