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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伊春泰和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嵇颖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00333259934U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前进办新欣社区世纪园小区1号楼第1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3﹞50号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113.38元 2、罚款人民币666.9
666.9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3
2
伊美市监处罚[2023]50号
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伊春泰和堂店2022年12月份新型冠状病毒感集中爆发期间销售的“葵花康宝”牌布洛芬颗粒(0.2g×12包)(生产企业:哈尔滨华瑞生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价格为18元每盒,检查人员现场对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3日“葵花康宝”牌布洛芬颗粒(0.2g×12包)的公司配送出库单和电子销售明细进行核对,“葵花康宝”牌布洛芬颗粒(20220241批次)于2022年12月8日进购,进购价格为9.9元每盒,共进购20盒,已销售20盒库存剩余0盒。“葵花康宝”牌布洛芬颗粒(20221015批次)于2022年12月30日进购,进购价为9.9元每盒,共进购30盒,已销售6盒,剩余24盒。两批次共进购50盒,已销售26盒,库存剩余24盒。执法人员现场对剩余药品数量进行盘点,与系统剩余库存量相符。按照《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的规定“口罩、消毒液、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0%的,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的规定,“葵花康宝”牌布洛芬颗粒(0.2g×12包)每盒9.9元的进货价,按最高进销差价比例30%计算,销售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2.87。该店销售价格为18元每盒,每盒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5.13元,26盒药品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共计133.3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范围; 3.稽颖茜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4.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价格为每盒14元; 5.现场拍摄票据照片,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相关证据; 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相关证据的确认; 7.伊春市养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出库单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和进货价格; 8.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2月1日“葵花康宝”牌布洛芬颗粒(0.2g×12包)生产企业:哈尔滨华瑞生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明细复印件3张,证明该药品销售数量及价格;9.《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官方网站打印件一份,证明政府对药品价格干预; 10.责令退款通知书一份,证明 11.当事人自查报告一份,证明 12.当事人退款公告公示照片一份,证明 13.案件来源登记,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罚款0.080028万元#
800.28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美分局
2023-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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