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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三界镇步行街副食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百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3MA2FCB8F3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界镇步行街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4〕660号
当事人于2024年2月25日从嵊州市某食品商行以2元/包的价格采购了50包“五香鸭翅根”(标示产品名称:五香鸭翅根;生产日期:2023/11/04;保质期:9个月)置于店内销售,销售价为2.5元/包。至2024年8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五香鸭翅根”中仍有4包置于当事人货架上销售,另有1包于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因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其余45包“五香鸭翅根”售出时是否超过保质期无法确认,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的1包“五香鸭翅根”和现场查获的4包“五香鸭翅根”计,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2.5元,违法所得为0.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包“五香鸭翅根”;2.没收违法所得0.5元;3.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000.5元。
300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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