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周相均电动车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相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31MACK128X95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天福紫金豪庭福临阁E-1-1-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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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垫江市监处罚〔2024〕86号
; ; 2023年10月25日,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天福紫金豪庭福临阁-1-1-4的垫江县周相均电动车经营部进行一致性监督抽检,抽样商品为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经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检验,抽样电动自行车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整车质量、鞍座前端在水平方向位置、鞍座总长度检验结果不符合17761-2018标准的要求,该样车不合格;经核查参数与《电动车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调查。; ;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抽样人员于2023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待销售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检验,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销售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出具了编号为:2312531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产品名称:电动自行车,检验项目序号6:整车质量(),检验依据,标准代号17761-2018,判定指标及要求;55,检验结果67.1,符合性判定:不符合;检验项目序号7:鞍座前端在水平方向位置,标准代号17761-2018,判定指标及要求:应符合6.1.4 条,检验结果:鞍座前端在水平方向位置超过中轴中心线,符合性判定:不符合;检验项目序号8:鞍座总长度(),标准代号17761-2018,判定指标及要求;350,检验结果:452,符合性判定:不符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3年1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2312531《检验报告》送达给了当事人。当事人对被抽样的电动自行车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上条款中《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处罚数额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选择《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一台;2,罚款10000元。
160000.00元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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