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悦怡鲜生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CN3NH4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沙市区北京中路人信汇大商业1单元3层1号(3-20)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24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六)项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76元;
3.罚款528元。
528.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