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山河屯铁锅炖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春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2MAE64EN04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鹤城公园东门右侧7号楼7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龙市监处罚〔2026〕1241号
当事人于2026年6月6日在龙沙区老张活鱼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嘎牙(淡水鱼)2.5kg,进货价格30元/kg,金额75元,销售价格96元/kg,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240元,截止2026年7月2日涉案食品嘎牙(淡水鱼)已全部销售无库存。 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齐龙市监限提[2026]31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6]3110号,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提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未能完整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索证索票资料不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1、罚款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1000.00元
-
2026-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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