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玉溪市博峰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凤芝注册资本:3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006626229923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玉溪市高新区星云路4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4-14
(2020)云0402民初9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毕**,张**,玉溪易乐购商贸有限公司,玉溪市津众商贸有限公司,王**,玉溪市博峰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2
2020-04-14
(2020)云0402民初9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张**,毕**,玉溪市博峰商贸有限公司,玉溪市津众商贸有限公司,玉溪易乐购商贸有限公司,王**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11
2021-12-04
(2021)云0402执689号
合同纠纷
玉溪江致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玉溪市津众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3-11
2021-12-04
(2021)云0402执688号
合同纠纷
玉溪江致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玉溪易乐购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0-09
2020-05-22
(2020)云0402民初904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玉溪市津众商贸有限公司、玉溪易乐购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9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10-09
2020-05-22
(2020)云0402民初905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玉溪易乐购商贸有限公司、玉溪市博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71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10-11
2018-09-21
(2018)云0402执5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玉溪靖福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10-11
2018-09-25
(2017)云0402执101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玉溪市博峰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10-11
2018-09-28
(2017)云0402执188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凤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3-19
2017-12-27
(2017)云0402民初36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玉溪靖福食品有限公司、玉溪市博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5050.60元
民事案件
9
2017-10-19
2017-09-21
(2017)云0402执4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云南金丰汇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市博峰商贸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7-09-15
2017-06-24
(2016)云0402民初32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与张**、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53955.7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处罚〔2026〕391号
玉溪超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67户企业自成立以来,两年及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实地核查,确认玉溪超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67户企业已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并已现场拍照留证;经用0877-6563492电话拨打玉溪超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67户企业登记留存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6年5月27日,本局依法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放弃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和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6-2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