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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春鹏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2MACFD3X52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胜利街俊立家园1#楼0001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向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2号
2025年7月14日,鹤岗市向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王闯、李晓 军在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抽查时发现,鹤岗市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黑 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胜利街俊立家园1#楼000104室,法定代表人:王清泉,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2MACFD3X52D)管理的俊立家园1#楼停用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无法当场改正);北侧限高杆封闭消 防车通道(无法当场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 条之规定
2025年7月14日,鹤岗市向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王闯、李晓 军在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抽查时发现,鹤岗市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黑 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胜利街俊立家园1#楼000104室,法定代表人:王清泉,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2MACFD3X52D)管理的俊立家园1#楼停用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无法当场改正);北侧限高杆封闭消 防车通道(无法当场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 条之规定。经调查,该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一份、鹤向消限字〔2025〕第016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询问笔录 二份、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 予鹤岗市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鹤岗市鸿图物 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给予鹤岗市鸿图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营业部(地址:工农区东解放路69号四道 街工商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 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150000.00元
鹤岗市向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