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芗娇 | 注册资本:14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681779843940Q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和兴镇广和路(万年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08
(2020)川0681民初2429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
巴中市巴州区茂华商贸部
广汉市人民法院
2
2019-09-24
(2019)川0681民初18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闽鲜冷冻食品经营部
广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1-04
(2017)川0681民初2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
绵阳勇顺商贸有限公司,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2
2017-09-23
(2017)川0681民初2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
绵阳勇顺商贸有限公司,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8
2020-09-18
(2020)川0681民初24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与巴中市巴州区茂华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16
2020-11-04
(2020)川0681执10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6-12
2020-02-26
(2020)川0681民初4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与巴中市巴州区茂华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2-13
2019-07-17
(2019)川0681民初188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与夏*、宜昌鑫圣达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13
2019-07-17
(2019)川0681民初188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与夏*、宜昌鑫圣达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13
2019-09-30
(2019)川0681民初188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与夏*、宜昌鑫圣达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12-06
2019-11-22
(2019)川0681民初188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与夏*、宜昌鑫圣达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1-21
2019-09-24
(2019)川0681民初18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闽鲜冷冻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10-25
2019-09-16
(2019)川06民辖终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夏*、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10
2018-12-28
2018-12-24
(2018)川0681执8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汉市港福食品有限公司与乐至县唐宇冷冻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广市监处罚〔2026〕2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名称:桂花肠(速冻生制)、商标:闽乡缘和图形、规格型号:2.5千克/袋、生产日期:2025-08-23、保质期:十二个月)食品属速冻调制食品,经检验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报告》显示诱惑红的实测值为0.0183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即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2025年8月23日共生产了20件(规格:2.5kg*4)“桂花肠(速冻生制)”食品,其中一件在成品库房由于抽检出库,剩余19件销售至大竹雪山冷食品厂,销售单价为33元/件,合计销售金额为660元。\n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经自查,从生产使用的原料逐一排查,通过送检,《检验报告》显示原料“胶原蛋白肠衣”产品中含有诱惑红项目,检测结果为4.44g/kg,最大使用量为0.05g/kg。《检验报告》结论为:诱惑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即,当事人使用了不合格的“胶原蛋白肠衣”原料生产经营食品。该款原料“胶原蛋白肠衣”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新购进的原料,当事人使用该款“胶原蛋白肠衣”原料仅生产了案涉一个批次的产品。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事实成立。\n另查明,案发后,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通知经销商召回案涉产品,截止目前召回数量为5件,计算违法所得为495元。当事人积极整改,已将原料“胶原蛋白肠衣”产品退回供货商处。当事人2024年3月2日生产的“桂花肠(速冻生制)”食品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04月03日作出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1、没收召回的不合格“桂花肠”食品共计5件;\n2、没收违法所得495.00;\n3、罚款56000.00元\n(罚没合计56495.00元)
56000.00元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2
德广市监处〔2025〕51068125000024号
一、案涉产品涉嫌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案涉产品具有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4-0302,当事人在出厂检验中对于过氧化值项目进行了检测,检测值为0.04g/100g,结论为合格。当事人同一季度生产的案涉同款产品(生产日期:2024-01-30)送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检测值为0.033g/100g,判定为合格。2025年01月24日绵阳市游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方绵阳市游仙区魏城全家好又多购物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8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桂花肠(速冻生制)”【生产日期:2024-03-02】食品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295-2021《食品安全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二、案涉产品涉嫌诱惑红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自查,将案涉产品所有原辅料进行送检排查,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GZF24-0050669-01显示案涉产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复配高粱红”产品中含有诱惑红。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食品添加剂“复配高粱红”产品的进货票据、进货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供货商及生产商的资质材料。但该款产品的外包装标签标识明确标注有诱惑红成分。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成立。当事人2024年3月2日共计生产了30箱(规格:2.5kg*4袋)案涉产品,2024年5月15日将案涉产品全部销售至绵阳富泽金港客户处,销售价格为990元。案发后,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通知经销商召回案涉产品,截止目前召回数量为0箱,货值金额为990元。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三种方式确认当事人属首次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0.0990万元,罚款5.0000万元
50000.00元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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