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绿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安美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5MA145M7E93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老头沟镇铜佛寺铜尚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13号
当事人延边绿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腌辣椒(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9日)共生产6袋,每袋12.5公斤,共75公斤,销售价是10元/公斤,货值共计750元,该批次产品均已销售至延吉市西市场申美玲土特产品摊床,召回0袋,库存0袋。
当事人延边绿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腌辣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2、罚款5万元。罚没款共计50750元。
50000.00元
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