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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全能电动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荣爱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BMCXFX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三伏潭镇集贸市场(南环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3〕353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金彭牌JP1500DZH-11型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爱玛牌TDR2172Z 型、爱玛牌TDT1140-3Z型、爱玛牌 TDT1257-1Z型、爱玛牌TDT1274Z型电动自行车共计两种品牌五种型号电动车辆,均随车附带产品检验合格证,当事人都是以合格品进行销售,上述金彭牌 JP1500DZH-11型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是当事人2023年2月从湖北金彭车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青吉工业园观绿路6号)购进,共购进25辆,不含蓄电池进价1890元/辆,货值金额47250元;爱玛牌TDT1274Z型电动自行车是2023年3月1日从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爱玛路5号)购进,共购进24辆,不含蓄电池进价1289元/辆,货值金额30936元;爱玛牌TDR2172Z型电动自行车是2022年10月从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区)购进,共购进8辆,不含蓄电池进价1230元/辆,货值金额9840元;爱玛牌TDT1140-3Z型电动自行车是2022年10月从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爱玛路5号)购进,共购6辆,不含蓄电进价1960元/辆,货值金额11760元;爱玛牌TDT1257-1Z型电动自行车是2022年10月从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爱玛路5号)购进,共购进6辆,不含蓄电池进价1434元/辆,货值金额8604元。总计货值金额108390元。经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检测,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系列品牌型号电动车辆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称销售的上述金彭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生产厂家发货时就是这种状态,而爱玛牌系列型号电动自行车系经销商从生产厂家定制。上述车辆(共计69辆)还未销售,未流入市场,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金彭牌 JP1500DZH-11型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爱玛牌TDR2172Z 型、爱玛牌TDT1140-3Z型、爱玛牌TDT1257- 1Z型、爱玛牌TDT1274Z型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理: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二、处罚款108390.00元,上缴国库。
10839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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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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