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好优多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武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182MA1C3R5T9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学园小区1幢一单元一层西一号商服;一道街南侧小广场东海丽维购物广场000201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大连池市监处罚﹝2026﹞1号
2025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冠卓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黑龙江省好优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小白嘴山药进行抽检。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收到黑龙江省冠卓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ZC202502408),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此次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在送达回证签字。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五大连池市监责改〔2025〕47号)。2025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202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好优多商贸有限公司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达果品批发市场王文锁蔬菜批发行购进小白嘴山药一件,毛重20公斤(净重16公斤),货值170元/件,于2025年10月17日全部售出,共计销售15.8公斤(0.2公斤损耗),销售单价13.98元/公斤,但有的客户是用现金支付,实际销售金额的分位存在四舍五入的情况,只保留到角位,实际销售单价13.976元/公斤,合计销售金额220.82元。当事人称进货时索取了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以及农产品检测报告单,留存了进货凭证,完整记录了进货日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由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农产品检测报告单上的检测时间及产品名称存疑,2025年12月5日,我局向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五大连池市监协查〔2025〕12号),证实该批次检查不合格“小白嘴山药”是否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达果品批发市场王文锁蔬菜批发行进货,以及进货票据、农产品检测报告单真实性;2025年12月25日,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该函中显示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达果品批发市场王文锁蔬菜批发行承认其2025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出售小白嘴山药一件,但认为附件内农产品检测结果报告单与2025年10月14日销售给当事人的“小白嘴山药”不是同一批次。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6日告知当事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内容,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当事人称农产品检测结果报告单与涉案“小白嘴山药”不是同一批次是供货商提供错误,自己并不知情,索证索票时没有仔细检查,不存在主观故意。因农产品检测结果报告单上没有“小白嘴山药”字样,只有“铁杆山药”和“普通山药”,且商家承认其未仔细查验,执法人员判定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五大连池市监当罚〔2025〕32号),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2026年1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是否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再次提供了新的涉案“小白嘴山药”农产品检测报告单。2026年1月7日,我局向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五大连池市监协查〔2026〕1号),证实该新的农产品检测报告单真实性;2026年1月12日,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证实了当事人所提交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以及新的农产品检测报告单均是由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达果品批发市场王文锁蔬菜批发行提供,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小白嘴山药”为同一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判定当事人已经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改正。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0.82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220.82元。
20000.00元
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2
(五大连池)应急罚﹝2025﹞0001号
两座升降平台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升降平台载人
给予警告;处人民币12000元(壹万式任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负责人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五大连池市应急管理局
2025-01-08
3
五市市监罚﹝2024﹞4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8日从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小涛菜业(经营者:黄孝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3MA1CA7RP4H)购进164斤山东大葱。购进单价为1.35元/斤,销售价格为1.69元/斤。至7月4日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出,获得违法所得277.16元人民币。 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山东大葱供货方的资质材料和票据,证实其从合法来源购入,同时,提供了进货方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小涛菜业不合格大葱的检测合格证明,证明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该批次大葱已经销售完毕。黑龙江省好优多商贸有限公司收到检测报告后积极联系进货商家,公开向社会召回2024年6月8日售出的问题商品,承诺退还全部购买费用,承诺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检验检测制度,同时再次向消费者诚恳道歉,请广大消费者监督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山东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第(二)项规定:“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证据材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位编号为SBJ24230000904933518ZX的抽样单一份,证明所售山东大葱抽样事实; 2.证据材料: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抽样检验报告(N0:ACE613002ACF60A2580)报告单一份,证明该山东大葱为“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证据材料:现场检查笔录二份及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山东大葱的事实; 4.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7月4日进货单据复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 5. 证据材料: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小涛菜业(经营者:黄孝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3MA1CA7RP4H)《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农产品检测结果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手续。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够提供出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东大葱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从而证实其进货来源,同时好优多超市在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发公告召回问题食品,因无法召回不合格食品,向消费者公开承诺2024年6月8日至6月15日在好优多购买山东大葱的赔偿全部购买费用,向消费者道歉,真诚接受社会监督。鉴于当事人及时减轻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较小,办案人员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批决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 没收违法所277.16元; 3. 处罚款2500元。
2500.00元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大连池风景区分局
2024-09-12
4
五大连池市监处罚﹝2023﹞2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9日购进的10箱北大荒天然矿泉水,其中有3箱日期为2022年8月4日,当事人向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索要了产品合格手续的情况下,在北大荒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购进日期为8月4日的3箱北大荒天然矿泉水,北大荒天然矿泉水进货价格28.8元/箱(24瓶/箱),销售价格2元/瓶,至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次天然矿泉水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4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人民币;2.免于行政处罚。
0.00元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大连池风景区分局
2023-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