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梅桂阁工艺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笪茂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1MACEPPRR9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都市姚家店镇红湖社区 (客运中心站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4〕3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6日注册登记成立,主要从事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美发饰品销售。2023年8月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的墙壁上和桌牌上公示有“参与条件:凡进站经过本店的乘客,都可以在销售员处领取一张礼品券,参与本店的有奖促销活动。活动时间:2023年4月6日-7月6日止。奖项种类、金额及概率:本活动共设两个奖项:1、参与奖:精美礼品一份(中奖率90%)。2、最高奖:代金券2000元(中奖率90%)。开奖方式:“礼品一份”即赠送牙刷、纸巾等小礼品,代金券2000元即可在店内购买任意款英桑钻、金镶钻时直接按原价优惠2000元。代金券不可兑换现金,当场使用有效,离柜视为弃奖”等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规则。
当事人在“有奖销售”活动期间,分别于2023年4月1日、5月4日、6月2日、7月3日、8月1日共五次将奖券投放在经营场所使用,每次投放2000张。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共检查发现已使用奖券108张,未使用奖券1441张。当事人将“代金券2000元”和“礼品券”两种奖券分别存放,其中83张未使用的“代金券2000元”存放于标识为“拉芙俐.黑芝麻核桃黑豆黑米桑葚粉”的罐体内,60张未使用的“代金券2000元”存放于标识为“小葵花.小儿咽扁颗粒”的空纸盒内,其余1298张未使用的“礼品券”分别存放于经营场所柜台上的三个原装奖券盒内。“有奖销售活动规则”公示的活动时间是2023年4月6日-7月6日止,而当事人实际从事有奖销售时间是2023年4月1日就已开始,截至2023年8月8日本局现场检查时,有奖销售活动仍未停止。
经本局调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和田玉平安扣”、“莫桑钻吊坠”等商品是从广州市购进的,购进价从330元到550元不等,当事人为了销售商品,通过网上订制了有奖销售的奖券,奖券分别为“代金券2000元”和“礼品券”两种券,在实际经营中,当事人通过提高商品标价,采取递送的方式将奖券分发给不同的消费人群,让消费者误以为中了大奖而购买店内的商品。当事人进行“有奖销售”活动不是将所有奖券混合供消费者随机抽取,不具有有奖销售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从2023年4月4日至10月12日,当事人先后被9名消费者投诉,除1名群众未进店参与抽奖活动外,其他8名消费者均是从当事人工作人员手中领取的奖券,并且刮中“2000元代金券”。
截至2023年8月8日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通过“有奖销售”方式销售商品 102件,销售总金额49930元,扣除商品进货成本36300元,违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630元;
2.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计13630元;
合计罚没款27260元。
1363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