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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嘉林生鲜崔家店横一街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锐注册资本:1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08MACF44F004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横一街1号1楼C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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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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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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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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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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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华市监处罚〔2025〕66号
当事人在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横一街1号1楼C从事蔬菜、水果零售,店招为“嘉林生鲜”,上述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土豆”是当事人于2025年6月24日在成都龙泉驿区十陵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的,“土豆”进货数量50公斤,抽样数量3.17公斤,销售价:3元/公斤,销售金额:150元,该抽检批次不合格“土豆”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抽检批次“土豆”供货商证照和“土豆”检测报告,进货凭证已丢失。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抽检不合格“土豆”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n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n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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