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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亿达丰泽服饰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落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4MA181XPA2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大东街河南233号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船处罚〔2024〕13014号
经查,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RF6M10B3881315R2),当事人经营的“N+a”品牌双肩包(背提包)(规格型号:330MM)经检测,项目名称为振荡冲击性能的单项结论为不符合QB/T 1333-2018标准要求。检测限量为,在规定负重条件下进行试验,测试后目测包体无开裂;个部件不变形,无断裂、损坏,不开线;固定件、连接件不松动;插接件、磁扣件等能正常开关,无异常;包锁开启正常,密码锁无卡死、跳号、脱勾、乱号及密码失控现象。检测结果为,双背带上端与包体连接处开线、开裂。依据QB/T 1333-2018,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9年8月3日至2023年9月6日在吉林市船营区大东街河南233号一层从事经营“N+a”品牌双肩包(背提包)(规格型号:330MM)行为,其进销情况如下: 2019年8月3日购进“N+a”品牌双肩包(背提包)(规格型号:330MM)3个,进货单价为129.5元/个,进货总价为388.5元;销售单价为259元/个,货值金额为777元,抽检时买走1个,库存备样1个用于复检,违法所得为129.5元,库存1个。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RF6M10B3881315R2),当事人经营的“N+a”品牌双肩包(背提包)(规格型号:330MM)经检测,项目名称为振荡冲击性能的单项结论为不符合QB/T 1333-2018标准要求。检测限量为,在规定负重条件下进行试验,测试后目测包体无开裂;个部件不变形,无断裂、损坏,不开线;固定件、连接件不松动;插接件、磁扣件等能正常开关,无异常;包锁开启正常,密码锁无卡死、跳号、脱勾、乱号及密码失控现象。检测结果为,双背带上端与包体连接处开线、开裂。依据QB/T 1333-2018,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9年8月3日至2023年9月6日在吉林市船营区大东街河南233号一层从事经营“N+a”品牌双肩包(背提包)(规格型号:330MM)行为,其进销情况如下: 2019年8月3日购进“N+a”品牌双肩包(背提包)(规格型号:330MM)3个,进货单价为129.5元/个,进货总价为388.5元;销售单价为259元/个,货值金额为777元,抽检时买走1个,库存备样1个用于复检,违法所得为129.5元,库存1个。 当事人2019年8月3日至2023年9月6日经营不符合行业产品质量标准“N+a”品牌双肩包(背提包)(规格型号:330MM)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经营不符合行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9.5元; (二)罚款388.5元; (三)没收“N+a”品牌双肩包(背提包)(规格型号:330MM)2个。
388.5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
2024-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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